近日,根據國家、省疫情防控工作有關要求,我省成都等地相繼按照分區分級實施社會面管控措施。
有些企業出現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困難。
企業: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制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,企業可以免責嗎?如果可以,應如何行使該權利?
發現律師事務所羅毅律師:合同免責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、合同約定具有效力的免責條款等。
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。我們都不能預見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,這屬于法律意義上不可預見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,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條規定: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,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應當及時通知對方,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,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。
通知義務
如雙方合同有約定,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形式,及時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;如無約定,盡量采用書面、郵件、短信、微信等多種形式發送解除合同通知,并保留通知內容、已發出通知的證據、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。
證明義務
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,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積極采取措施,盡最大努力減少和防止損失發生,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不可抗力證明,通常需要提供證明材料,比如:病毒感染者的診斷證明、出院證明;疑似感染者或因為當地規定被隔離觀察時的證明資料;所在地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或延遲復工時間的文件,政府機構或有關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資料;相關交通運輸機構、單位等關于延運、延飛、取消等通知/證明等,將相關證明資料與上述通知等文件一并發送給合同相對方。